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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拟作大幅修正

有关法律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00-10-24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袁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0月23日电各界广为关注并争论已久的婚姻法修正案草案今天提交正在这里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拟订的这份草案对现行五章三十七条的婚姻法提出了二十三条修正建议。内容涉及遏制重婚,惩治家庭暴力,限制离婚条件,增设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确立离婚的过错赔偿原则,完善夫妻财产制,保障老年人权益等诸多热点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胡康生今天就这一法律草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作了说明。

针对近几年一些地方重婚现象增多的趋势,草案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扶助;对重婚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侦查、提起公诉,受害者也可依法自诉。因一方重婚,另一方要求离婚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一方重婚而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在离婚方面,草案规定,对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草案根据多年的司法实践规定了七条“感情确已破裂”的条件,其中包括: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一方重婚或有其他违背一夫一妻制行为的,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遗弃虐待家庭成员的等等。

胡康生说,为体现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在离婚时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并且考虑到因一方重婚、虐待、遗弃等原因导致离婚,婚姻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了离婚的过错赔偿原则。

草案规定: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此外,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以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修正案草案中其他重要规定和修改还有:

———禁止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行为;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救助。

———现行婚姻法规定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以及法定婚龄和禁止结婚的条件,对违反这些规定结婚的,草案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

———现行婚姻法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者患有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其中,有关麻风病的规定被删除,因为中国已经基本消灭了这一疾病,且现代医学认为,麻风病可防可治并不可怕。

———增加有关共同财产、个人特有财产和约定财产的规定。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子女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草案专设法律责任一章,对违法行为分别情况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以便于受害者行使权利,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胡康生强调,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和基本原则是正确的,将予以继续坚持。

婚姻法修正案草案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修改婚姻法议案和全国妇联等有关部门以及法律专家研究提出婚姻法修改建议基础上,听取各界意见,研究国内外有关规定后提出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在提请审议的议案中说,此次修改婚姻法的宗旨是:进一步完善中国的社会主义婚姻制度,保障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促进社会的文明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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